商场混合销售营业税的纳税筹划
销售货物的企业代为用户安装、维修的“三包”业务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增值税问题解答(之一)〉的通知》(国税函发[1995]288号)第七条规定:“经销企业从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‘三包’收入,应按照‘修理修配’征收增值税”,根据规定,对那些货物经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,就必须加强税收筹划,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。
某大型商场财务部经理于2001年12月底对该商场的经营......